
我國現有注冊船員超過157.5萬人,是航運業的主力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我國航運業發展受到沖擊,船員法律權益保障也受到影響。特別是近年來,航海類院校學生愿意上船的比率逐年降低,關注船員法律權益保障,是維護船員隊伍穩定、推動航運業高質量發展的現實需要。船員招聘公司從國內相關法律、國際公約角度,結合船員在疫情中遭遇的權益損害,歸納了工傷認定、合同履行、工作報酬、法規完善等四個方面的問題,提出對策。
1.關于船員任職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的工傷認定問題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工傷認定相關依據。按人社部《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在新冠肺炎預防和醫治中感染的“相關工作人員”不好界定。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
實踐中可以認定為船員工傷的情形。船員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屬于工傷不能一概而論,但以下兩種情形符合:一是類似“鉆石公主”號在海上錨泊封船隔離期間,船員需要為被隔離進行醫學檢測或醫學觀察的旅客提供相應的服務,維護船上隔離措施,此情形的船員直接在疫情防控一線履行職責,應屬于所述“相關工作人員”范疇;二是為保障救災物資供應,船員按政府指令和船公司安排承擔救災物資運輸中感染新冠肺炎,屬《工傷保險條例》所述情形,可視同工傷。
船員在船期間感染但不能認定為工傷的費用負擔問題。其他在船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的船員,一般不能認定或視為工傷。無論是否屬于工傷,按照《船員條例》和《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規定,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患病、傷殘、死亡,均由船東承擔除保險理賠以外的醫療費用。
2.關于船員因疫情不能按約履行合同問題
我國船員就業協議復雜,有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外派合同、上船協議等,不論合同何種屬性,難免發生不能按照公司指令及時趕到指定港口上船、不能按期離船休假以及假期延長、待派滯期、超期服務的薪酬等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曾表示,對于受疫情影響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中國貿促會公告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可向其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提出了適用訂立合同當初無法預見的“情勢變更”法律制度。從上述“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兩種法律制度看,前者是風險和損失由當事人各自承擔。這對船員不利,最終也不利于船公司及其關聯的勞務公司、外派公司。后者則根據實際影響和損害程度,注重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能夠在總體公平的基礎上更好地保護船員一方的利益。但無論是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法律制度,都要適當顧及船員的弱勢。
3.關于受疫情影響船員的工資報酬問題
國家公布延長假期下的船員薪酬問題,按照《船員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發放船員年休假期間的工資;按照《船員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及時發放船員待派期間的工資。
因疫情防控船員不能離船而超期服務問題,建議通過給船員延長年休假期和提高績效獎勵的方式彌補船員;也可根據超期服務時間,根據《船員條例》規定,將每2個月5天的年休假日折算成加班工資發給船員。
4.關于進一步完善船員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問題
修改現行《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從總體國家安全的角度,結合國際公約的要求,將這次疫情防控中我國及眾多沿海國家在海上交通和港口采取的管控措施,提出系統修改并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方案,既控輸出型疫情,也防輸入型疫情,既防單船疫情的擴散,也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蔓延。
全面修訂《船員條例》,同時著手研究制訂《船員法》。在我國現有社會保障、醫療衛生和防疫法律制度的基礎上,結合《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有關規定,研究提出符合航運和船員隊伍發展客觀規律、特點的立法建議,全面修訂《船員條例》,同時著手研究制訂《船員法》,建立起海洋強國、交通強國建設不可或缺的船員管理和權益保障法律體系。
建立健全船上醫療防疫工作體系。按照國家醫療防疫的規定,結合WHO、ILO、IMO等國際組織的專業規范、標準和指南,建立健全船上醫療、健康、防疫體系,完善船用《醫療手冊》《無線電醫療指南》和船上的防疫應急部署、應急預案及培訓、演練的制度要求。加強對船員培訓特別是大型客船、郵輪上服務的船員在醫療、健康、防疫等方面的知識培訓和技能訓練、應急演練,在保障船員自身健康的同時,提高船員防控疫情和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
來源:中國水運報
作者:大連海事大學 陳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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